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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5316号“卅三爷 卅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3: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叁拾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人:李辉)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5316号“卅三爷 卅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21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门面及店内实景照片、品牌简介及加盟宣传网页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即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内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卅三爷”门店、户外广告图片;
2、申请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卅三爷”信息截图;
3、“卅三爷”在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上的宣传推广材料;
4、“卅三爷”品牌简介及加盟宣传网页;
5、申请人提供的加盟协议及银行流水截图;
6、申请人采购酒水饮料产品的销售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
7、申请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招聘广告。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4、7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开发票、寻找赞助服务上。2023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名下转让至李辉名下。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关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自制图片证据,其未显示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仅为其“卅三爷”店铺的相关信息及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其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仅为其品牌简介信息及加盟宣传网页等自制证据,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招聘广告,其并非对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其与不特定第三人签订的加盟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仅凭加盟合同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且仅凭银行交易明细信息难以佐证上述加盟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为其采购酒水饮料产品的销售清单等证据,其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