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38814号“valslr pex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4:19关于第6438814号“valslr pexa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2863号重审第00000051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尔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2863号《关于第6438814号“valslr pex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6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中显示的地暖管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商品并非相同商品,在案证据无法径行得出在地暖管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等同于在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商品的使用。其次,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而视为本商品使用的前提是该类似商品应为核定使用商品。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仅有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商品,因此,即使地暖管与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为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于地暖管商品上的使用亦不能延及适用在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商品上。第三,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其第1108小群组中有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暖气片等商品,均为供暖装置及水暖管件,具有散热功能或辅助发挥散热功能。涉案的地暖管商品在功能用途上与第1108小群组高度近似,而第1705小群组商品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温、隔热材料,与散热功能相左。故地暖管属于地暖装置和设备商品,应归于第1108小群组。综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在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valslr pexal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