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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61819号“麦香金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4: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61819号“麦香金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99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99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截图、加盟合同、活动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备办宴席;3.餐厅;4.饭店;5.快餐店;6.酒吧服务;7.茶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宣传视频截图;
2、合同样本;
3、加盟展等活动现场照片。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亚娟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2017年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武汉常青亚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是否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快餐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形成时间,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在餐厅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快餐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