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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8359号“KANGYA HOSPITAL 202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4:51202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12号
申请人:东莞康雅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8359号“KANGYA HOSPITAL 202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39619号“KWANGYA”商标、第6759415号“Kang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英文字母构成上存在较大区别,在整体外观、发音和含义表达上存在实质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助听器验配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KANGYA HOSPITAL 2022及图”,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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