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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55242号“daily hug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6:44关于第56155242号“daily hug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02号
申请人:张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慢慢在意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6155242号“daily hug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于2014年,申请人便成立了河南哈格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打造了以“哈格斯”与“Hugs”为核心的商业布局,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哈格斯”早已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865625号“Hu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70989号“dailyhu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64600号“DAILYHU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644961号“dailyhu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完全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鉴于申请人“Hugs”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者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哈格斯Hugs”店铺销售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等商品、第23类纱、线等商品、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据我局查明事实,诸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除在先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体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进行举证,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同时,申请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相关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本案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daily hugs 商标 张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