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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97061号“NORDIS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7:15关于国际注册第1197061号“NORDIS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93号
申请人:诺迪斯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97061号“NORDI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12481号“NORDISI”商标、第7175623号“NORDIK”商标、第38967942号“NORDISI”商标、第38171323号“NORDISI”商标、第35493377号“NORDISI 诺帝斯”商标、第35494074号“NORDISI 诺帝斯”商标、第40917002号“NORDISI”商标、第35495663号“NORDISI 诺帝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六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为字母组合“NORDISK”,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短途旅行、狩猎、野营和徒步用的刀和手工具;刀叉餐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剪刀;餐具(刀、叉和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加热、蒸汽、烹饪、冷藏、烘干、通风以及供水用装置;加热烹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二、六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隔热水壶,瓶和徒步用餐具(不属别类);烹饪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碗碟托架、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第11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商标 诺迪斯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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