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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1886号“皇冠 SINCE 199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7:26关于第64481886号“皇冠 SINCE 1999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30号
申请人: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1886号“皇冠 SINCE 199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00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316797号“瓷之冠CIZH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第9614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33371873号“大唐天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贴面板等商品与第62600309号“皇冠御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370759号“皇冦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367954号“皇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石英;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贴面板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