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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06264号“耕读农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7: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08号
申请人:许昌耕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昊沐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7606264号“耕读农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农”,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文字,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的文字系经过艺术化设计,不属于不规范汉字,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耕读农夫 商标 许昌耕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