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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248576号“袋鼠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5: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掌中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阿奇舒勒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48576号“袋鼠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36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产品介绍、APP截图、新闻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有效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若复审商标被撤销,势必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商业权益,同时也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因为申请人与相关公众之间商业往来较为密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提问;
2、复审商标在绿色资源网显示的宣传下载信息;
3、袋鼠家APP各版本界面;
4、袋鼠家APP百度百科词条;
5、袋鼠家APP排名情况;
6、袋鼠家APP2017年至2020年期间收入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7、产品介绍;
8、网站用户端搜索;
9、用户评价。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上。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安全保卫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显示的服务不是复审服务。证据4、5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和复审服务。证据6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7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和复审服务。证据8、9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显示的时间早于指定期间,且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