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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90131号“鸣语曼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46号
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鸣语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57090131号“鸣语曼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曼松”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曼松王子山开发投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曼松王子山林权证及林权变更证明;
4、杂志宣传页面、媒体报道;
5、“曼松”实际使用情况;
6、相关裁判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茉莉花茶;大麦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中文“鸣语曼松”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曼松”,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鸣语曼松 商标 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