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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6741号“MUSEUM OF THE FU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5:48关于第62626741号“MUSEUM OF THE FU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56号
申请人:未来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6741号“MUSEUM OF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MUSEUM OF THE FUTURE”为申请人的商号,应被整体审查,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虽然申请人的法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信函及其附件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唯一股东、实际操控者为政府机构。迪拜未来基金会作为申请人的唯一经营主体,已授权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申请和持有“MUSEUM OF THE FUTURE”商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商标局已核准“MUSEUM OF THE FUTURE”商标在第9、14、16、21、25、28、36、39、41、43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迪拜未来博物馆”在百度百科的检索结果;与“迪拜未来博物馆”相关的宣传报道材料;迪拜未来基金会出具的证明信函、未来博物馆商业许可证、会员证明、建立未来博物馆的相关法令;迪拜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介绍和来自首席执行官的发言;志象网对迪拜未来基金会联合创始人的采访;迪拜未来基金会所举办的活动及发表的相关文章;与迪拜未来基金会相关的报道;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商标局证明信函及中文翻译;媒体对中阿关系和合作的报道;迪拜经济局出具的申请人商业许可证副本及其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MUSEUM”,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MUSEUM OF THE FUTURE 商标 未来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