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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4284号“山外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68号
申请人:杭州山外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4284号“山外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8508号“山外山SW'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54144A号“山外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167897号“山外山 壹叶知然 BEYOND MOUNTAINS TEASIGHT YIYE ZHIRAN-FIN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20199号“山外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567623号“山外山 HEIGHTS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291633号“山外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包装照片、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订单等;申请人产品的宣传推广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三、五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在啤酒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香肠肠衣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香肠肠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山外山 商标 杭州山外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