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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05482号“Cdlldwd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6: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90号
申请人:卡拉威高尔夫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平远县鸿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8505482号“Cdlldwd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高尔夫球具制造商,为“Callaway”、“卡拉威”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并经广泛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6002315号“CALLAWAY XR”商标、国际注册第999270号“Callaway及图”商标、第4234019号“Callaway GOLF”商标、第4111309号“Callaway GOLF”商标、第4111308号“Callaway Golf”商标、第695773号“CALLAWAY”商标、第695772号“Callaway”商标、第699929号“Callaway”商标、第985875号“Callaway”商标、第1236908号“Callaway”商标、第1240417号“Callaway GOL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六、七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五、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品牌故事;2、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相关资料;3、广告宣传相关资料;4、产品销售资料;5、企业年度报告;6、国图检索报告、互联网检索结果;7、其他品牌信息、相关案件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现均为拓高乐卡拉威品牌公司(TOPGOLF CALLAWAY BRANDS CORP.)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第25类、第18类、第9类、第16类商品上。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所有人名义均由申请人名义变更为现所有人名义。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8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其中包括“TaileMade”、“Futlewt”、“XXID”等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已作出不予注册、无效宣告的裁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六、七)的复制、抄袭。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引证商标六、七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高尔夫球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CALLAWAY”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商号权可能受到损害;且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仅能证明“Callaway”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加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整体表现形式而非文字构成,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Callaway”标识并非独创的字体,在整体设计上也未达到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故难认定享有著作权,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审理范围。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8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其中包括“TaileMade”、“Futlewt”、“XXID”等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已作出不予注册、无效宣告的裁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