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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10456号“iP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4: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华农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0456号“iP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87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兽医用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iPET”商标是申请人主营业务的核心商标,复审商标自注册至今,一直不间断、连续使用,申请人已将“iPET”商标打造成具有市场知名度的品牌,不存在不使用的情形及可能性。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及申请人第10110427号“爱呗”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详细介绍;
3、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资质证明;
4、发票、银行业务回单、收款收据;
5、产品图片;
6、申请人与成都福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续前):
7、申请人与广州名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
8、发票(发票号码为:22994483、22994441、00728031)。
我局已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华农大实验兽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5月19日变更为申请人广东华农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2、3并非为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4、6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证据7销售合同缺乏实际履行情况的佐证;证据4中有三张与证据8三张发票号码完全相同的发票,但在开票日期、销售方显示的信息明显不符,故我局对证据8中三张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