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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0141号“荣乐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64号
申请人:张兵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0141号“荣乐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05909号“荣乐士 RONGLE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第7类、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荣乐仕”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在食物保温容器、电动牙刷商品上的注册,初步审定其在刷子等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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