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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06963号“F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3: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78号
申请人:谢洁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35806963号“F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沈伍仔系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监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也是由该公司代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沈伍仔名下注册140多件商标,多次进行商标转让,并有售卖情形,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部分商标的注册类别与经营范围不符,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沈伍仔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水龙经营多家企业,大量囤积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沈伍仔及关联主体资料、商标注册情况、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沈伍仔于2019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1月6日转让至杭州迪芙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明,沈伍仔系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监事。经查询,沈伍仔名下自2016年9月至2021年3月申请注册140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型麦昆”、“绽椰子”、“热风世嘉”、“彪蒙口”、“CABIN KANGAROO”、“XC&K”、“MAJERABBIT”等商标。沈伍仔名下商标均由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沈伍仔系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监事,该公司同时是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可以合理推定,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沈伍仔与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监事沈伍仔为同一人。沈伍仔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事,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百余件商标,且包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大量商标均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据此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沈伍仔及该代理机构具有串通合谋恶意注册的共同故意,系代理机构假借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意图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洗衣剂等商品上,明显超出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沈伍仔自2016年9月至2021年3月申请注册140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沈伍仔名下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标识的商标,如“型麦昆”、“绽椰子”、“热风世嘉”、“彪蒙口”、“CABIN KANGAROO”、“XC&K”、“MAJERABBIT”等,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根据申请人理由中例举的图片,沈伍仔将其名下商标进行售卖。综合上述各情形,足以推定沈伍仔具有不正当抢注他人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沈伍仔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虽然争议商标已经转让至杭州迪芙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但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沈伍仔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行为严重破坏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是否转让不改变其申请注册时的行为性质,否则将使恶意注册行为被轻易规避。因此,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上述条款的认定。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段晓梅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