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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43572号“友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5: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53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友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24943572号“友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11695号“友”商标、第3012674号“友”商标、第7540229号“友 酒 人生得须尽欢及图”商标、第7543460号“友 酒 人生得友须尽欢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友”商标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攀附申请人品牌,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3、申请人营业执照、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4、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5—11、有关“友”酒的使用照片、经销合同、推广合同、网上销售截图、宣传视频及截图、宣传单、媒体报道;
12、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袁红梅(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0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在案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友鹿 商标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