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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51549号“阿旅旅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9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0351549号“阿旅旅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637556号“阿里旅行”商标、第21531476号“阿里商旅”商标、第12767463号“Alitravel”商标、第12767435号“Alit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争议商标因丧失专用权基础而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文字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的在先案例;2、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先案例;3、与本案情形基本一致的在先商标无效或不予注册的裁定;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部分因诉争商标权利人已注销而裁定不予注册的在先案例;6、被申请人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说明;7、与本案情形基本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在先案例决定;8、阿里巴巴集团官网、企业简介、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阿里”系列业务的官网信息;9、阿里巴巴集团港交所上市申报文件、2020财政年度报告、2021财政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六月底止季度业绩公告;10、阿里巴巴集团所获荣誉奖项及领导访问情形;11、阿里巴巴集团部分广告投放、收入合同及发票;12、“阿里巴巴ALIBABA”行业地位的相关报道;13、媒体对于“阿里旅行”升级为“飞猪”的分析报道;14、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阿里旅行”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已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阿旅旅行”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Alitravel”、“Alitrip”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阿旅旅行”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阿里旅行”、“阿里商旅”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查询,虽显示被申请人已予以注销,但商标权人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在权利主体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已放弃对争议商标作出处分,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确无继受人或受让人,故被申请人已注销的事实不能作为宣告本案争议商标无效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就相同条款予以无效宣告的情形,亦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阿旅旅行 商标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