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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0089号“浙卤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7: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87号
申请人:山东肴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0089号“浙卤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商品的口味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浙卤味 商标 山东肴鑫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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