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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94126号“江德科技JiangdeTechnolog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7:46关于第12994126号“江德科技JiangdeTechnology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江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94126号“江德科技Jiangde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35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册、公司网址、公司图片、采购合同、销售清单、货物签收单、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张贴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质及介绍;2、计算机版权登记证书;3、复审商标信息;4、办公场所照片;5、“安能集团”、“成都医学院”的项目材料及采购建议记录,采购合同及发票;6、销售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中标资料。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公司网址、公司图片、名片、宣传册、广告牌;8、获奖证书;9、购销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及货物签收单、公证书、聊天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8并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使用证据,证据4、7系未显示形成时间的图片证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为申请人与他人在抗压试验机、钢筋弯曲试验机、回弹仪、抗冻试验机、储物柜、服务器、交换机等商品上的中标、采购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并以“江德科技JiangdeTechnology”作为区分此类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江德科技JiangdeTechnology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