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091号“FL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9:55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091号“FL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85号
申请人:FLOW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1091号“FL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6821号“IFLOW”商标、第57647373号“FLOW”商标、国际注册第1340724号“DATA FLO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0724H号“DATA FLOW及图”商标、第6805076号图形商标、第664673号图形商标、第13754577号“弧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简介及申请人相关介绍;申请人公司宣传手册;相关裁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即用于控制工业清洁、切割、材料成形和表面预处理用超高压流体系统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