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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63387号“Jun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5: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64号
申请人:上海曾士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3387号“Jun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8516号、第39743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Junzi 商标 上海曾士餐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