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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38225号“芮格格RUIGE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0:31关于第12738225号“芮格格RUIGEG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00号
申请人:张梦蝶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春花 委托代理人:浙江一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对第12738225号“芮格格RUIGE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义乌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该注册人是经过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义乌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利害关系人“陈井刚”申请注册了近三百件商标,其申请注册了“奈茅”、“老土夜郎酒”、“茅草酒”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2016年12月,争议商标转让至高海华名下。高海华是陈井刚转嫁囤积商标的桥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并高价转让的行为,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调查资料、原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名下商标信息、举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并未恶意囤积商标,完全是基于自身发展申请注册商标,同时争议商标已转让到被申请人名下,原注册人任何行为与被申请人毫无关系。争议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且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并无恶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淘宝店铺产品详情;吊牌样品定做样板;品牌定做收款单;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订单截图;工厂照片、仓库发货图;货款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更不能证明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义乌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内衣;内裤;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27日。2016年12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高海华。2022年9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4年11月28日注册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提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义乌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在除代理服务外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之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目前已转让至非商标代理机构即被申请人名下,但如果将商标转让情形视为排除情形,则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将存在被规避的可能,从而使设立该条款的目的会落空。故,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芮格格RUIGEGE 商标 张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