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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42725号“SSB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0: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2725号“SSB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72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CD盘(只读存储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显著性极强,在市场上已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的事实。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1、复审商标信息查询单;2、相关报道;3、荣誉材料;4、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软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CD盘(只读存储器)”等商品上。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该商标于2015年8月14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CD盘(只读存储器)”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查询单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报道、证据3荣誉材料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证据4中的使用图片为自制证据,无形成日期,且未能体现复审商品。综上,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