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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7922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1:16关于第1007922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93号
申请人:匠精工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莞市高冶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10079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多个切削工具知名品牌代理商,同时也是申请人的代理分销商之一,其不仅抢注申请人的品牌,还抢注其他被代理人的品牌。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的恶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介绍资料;
2、被申请人抢注其代理品牌证据;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授权文件;
4、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起泓公司之间的代理授权文件;
6、起泓采购合同和报关单;
7、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刀具(机器零件);孔加工刀具;螺纹加工刀具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一贯恶意。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