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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10033号“美心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1: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80号
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汉新城玉杜百货店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47910033号“美心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国知名门类生产企业,“美心”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35588号“美心偙朗”商标、第37525690号“美心·梵特MEIXIN FAN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717802号“美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2008年已经被认定为“防盗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用信息、获奖荣誉;
2、广告宣传样张及广告合同;
3、2014-2019年经济数据审计报告;
4、销售区域覆盖和销售合同;
5、“美心”商标及产品获奖荣誉证书、所获认证证书;
6、“美心”及其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7、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
8、在先维权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家具、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美心海”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美心偙朗”、“美心·梵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引证商标已在先注册使用且申请人在家具、防盗门等商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美心海 商标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