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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46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8:38关于第675946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89号
申请人:陈祥猛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4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重新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2255号“莫默MOMO”商标、第54961028号“摩墨MOMO”商标、国际注册第945886号“MOMO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为抢注申请人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由“MOM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MOM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石;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花岗石;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是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