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23367号“SIMPLE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38号
申请人:苏州美思迪赛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3367号“SIMPLE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53898号“SIM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者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电子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另,申请商标中的“SIC”为碳化硅的含义,碳化硅有化学性能稳定、导热系数高、热膨胀系数小、耐磨性能好等特点,故将含有该词汇的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SIMPLESIC 商标 苏州美思迪赛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