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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90330号“pingp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5: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60号
申请人:河南瑟日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洪婷婷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58690330号“pingp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PingPang”为汉字“乒乓”的拼音形式,指乒乓球运动,是球类运动之一,用于“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手套(服装);防水服;鞋;袜;帽;围巾;腰带”商品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及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为程序性条款,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ingpang 商标 河南瑟日纪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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