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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56681号“BENFU GARD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5:17关于第42556681号“BENFU GARD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79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42556681号“BENFU GARD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和注册的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19565050号“BENFU”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商标、第9114019号“奔富寇兰山”商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商标、第12923657号“PENFOLDS”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奔富”商标经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TWE集团年报、宣传册及其部分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介绍;3、白马酒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4、国家图书馆提供的《粤港信息日报》;5、相关公司成立证明、审批名单公告;6、奔富商标使用证据;7、相关公司工商信息、卫生证书复印件等;8、产品照片、宣传推广资料;9、销售情况及获奖情况;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报道;11、相关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12、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档案;13、申请人的澳大利亚商标注册档案及中文翻译;14、“PENFOLDS”和“奔富”翻译结果;15、在先案例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咖啡;糖;甜食(糖果);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谷类制品”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粉;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使用“奔富”商标的商品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充分举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奔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BENFU GARDEN 商标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