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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8768号“海霸王 虾皇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81号
申请人: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8768号“海霸王 虾皇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设计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0557号“虾皇蒸饺”商标、第30580559号“虾皇蒸饺”商标、第1411555号“海霸王 HAI PAO WANG及图”商标、第7097777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7857525号“海霸王”商标、、第24908903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24908984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24910010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24913628号“海霸王 HAI PAO WANG及图”商标、第24917120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24919575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24924853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24924881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25269014号“海运通 SEAOVERLORD”商标、第30555654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38492733号“海霸王”商标、第38815988号“海霸王”商标、第46336734号“海霸王”商标、第57550136号“海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十九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1445311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第34165659号“海霸王 HAIPA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七)被宣告无效。第37906975号“海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在“饺子”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判决书、驳回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六被我局作出册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七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八处于我局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一已被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二十二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一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十二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之一的“虾皇饺”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虾皇蒸饺”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之一的“海霸王”与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四中文部分“海霸王”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饺子、食盐、醋、调味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含有中文“饺”,该文字使用在“饺子”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十六决定生效与否及引证商标五、十八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海霸王 虾皇饺及图 商标 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