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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2852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8:36关于第1882852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285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61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视频显示屏;电解槽;工业用放射设备;眼镜;照蛋器;电热袜”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大量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当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申请人持续在第9类核定使用在的眼镜等构成类似商品的服饰、包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其使用行为构成在商业活动中对复审商标的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历史介绍;2、产品图册;3、维基百科信息;4、经公证认证的发票;5、分销协议;6、杂志信息;7、互联网搜索结果;8、互联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9、天猫、京东旗舰店信息;10、判决书;11、产品介绍的相关网页;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视频显示屏;电解槽;工业用放射设备;眼镜;照蛋器;电热袜;计算机;计数器;动画片”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但体现使用的商品均为冲锋衣、背包等,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视频显示器、眼镜等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在灯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视频显示屏;电解槽;工业用放射设备;眼镜;照蛋器;电热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