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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4735号“玉麟池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8: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07号
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玉麟池百草汤沐养生会馆(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市玉麟池洗浴乐园)
申请人因第1534735号“玉麟池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55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1999年持续经营使用注册商标至今,通过多年来的努力,目前“玉麟池”品牌产品在业界已经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商誉。申请人对“玉麟池”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产品图片;3、产品入库截图、入库单及发票;4、产品入账凭证;5、企业招聘截图;6、会员专供酒图标;7、周年庆活动图片;8、活动视频(光盘);9、沈阳市皇姑区玉麟池百草汤沐养生会馆营业执照;10、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商标信息对比。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市玉麟池洗浴乐园于1999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01年3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6日。该商标于2023年4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沈阳市皇姑区玉麟池百草汤沐养生会馆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材料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产品图片和证据6会员专供酒图标均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日期;证据3产品入库截图、入库单及发票和证据4入账凭证为申请人向他人购买商品,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5企业招聘截图未体现复审商品,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7周年庆活动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8活动视频无法对应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证据9营业执照和证据10驳回复审决定书等材料均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证据。综上,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