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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44458号“德佑康小宝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2: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68号
申请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逸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37244458号“德佑康小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88777号“德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63653号“德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79681号“德佑DE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德佑”系列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情形,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商标权利。三、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申请人“德佑”品牌在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反复恶意抄袭模仿,意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介绍材料;
2、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材料;
3、申请人网店销售数据材料;
4、申请人“德佑”商品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推广页面截图;
5、申请人宣传推广合同、付款证明、带货截图及推广视频;
6、有关“德佑”商标的设计方案、宣传视频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膏剂;油剂;中药成药;贴剂;医用膏药;婴儿食品;中药袋;消毒湿巾;药枕”商品上。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湿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上述商标近似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消毒湿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德佑康小宝贝”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德佑”,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消毒湿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消毒湿巾以外的婴儿食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婴儿食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标权利的主张,不属于本条款调整范围,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在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本案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关于争议商标在婴儿食品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将与“德佑”系列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消毒湿巾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德佑康小宝贝 商标 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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