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717009号“爱Rheu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61号
申请人:上海哥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7009号“爱Rheu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242986号、第10008558号、第7154344号、第17832789号、第10913768号、第20951058号、第48553406号、第39624325A号、第37371660号、国际注册第12638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十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一、十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爱Rheuma 商标 上海哥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