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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99281号“五品康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4: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41号
申请人: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西安优联凯特种肥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对第57999281号“五品康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80408号“康朴”商标、第23704257号“康朴”商标、第21670932号“康朴新肥”商标、第27420684号“康朴专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摹仿、复制知名肥料品牌或其知名字号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之嫌疑。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康朴”系列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复制、摹仿和抄袭。请求认定申请人在“农业肥料、植物肥料、混合肥料”等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2、申请人系列“康朴”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
4、“康朴”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及相关报道;
5、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的证据;
6、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肥料、增润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9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7964422号“红牛中和”商标、第57966392号“德标红牛”商标、第58012929号“德式狮马”商标、第58031085号“狮马大粒丸”商标、第58048968号“巴斯夫大力丸”商标、第58024512号“欧化康朴”商标、第58024539号“德系康朴”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盐酸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农业肥料、增润剂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农业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近百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7964422号“红牛中和”商标、第57966392号“德标红牛”商标、第58012929号“德式狮马”商标、第58031085号“狮马大粒丸”商标、第58048968号“巴斯夫大力丸”商标、第58024512号“欧化康朴”商标、第58024539号“德系康朴”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五品康朴 商标 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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