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697805号“IIJINNUO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7:55关于第28697805号“IIJINNUO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75号
申请人:盈继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杏宜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28697805号“IIJINNUO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且大量地在线下及线上销售与广告宣传,让“IIJIN”、“艾今”这个申请人最核心的鞋业及服饰品牌在国内及国际潮流鞋业及服饰领域中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申请人对商标的持续、全面的使用,“IIJIN”和“艾今”在国内消费者心中已建立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及其品牌不可能不知晓,在此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艾今诺珂”等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品牌的主观恶意,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淘宝网上多家店铺出售“IIJINNUOKE”的鞋子,可见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已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抄袭他人品牌的故意。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39142号“IIJIN”(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59377号“II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39879号“II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具备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利。
5、争议商标若予以维持并投入实际使用,必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相关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存在许可、授权、合作等关联关系。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也将损害现有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授权书;
2、2009-2022年鞋、服饰产品电子宣传册;
3、产品实物照片及设计图;
4、2019-2022年部分产品质检报告;
5、线下及线上销售证据;
6、申请人在国内外各大城市开设实体店信息及图片;
7、申请人官网店铺、官网建设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两全资子公司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9、参展证明;
10、广告宣传证据;
11、申请人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
12、侵权网页及律师函、警告信;
13、侵权结果鉴定报告;
14、侵权店铺处理结果展示列表;
15、被申请人关联关系查询截图、工商登记信息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16、淘宝上“IIJINNUOKE”搜索结果;
17、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产品的销售截图;
18、申请人“IIJIN”系列商标列表;
19、有关服饰品牌推出联名品牌的新闻媒体报道;
20、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IIJINNUOK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IIJIN”。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5、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IIJINNUOKE 商标 盈继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