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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1769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8:26关于第5651769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19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长春汽车城备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恒信致远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65176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95758、3197628号图形商标、第3793103号“第一汽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第532742号图形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长春市,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抄袭模仿申请人多件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在先系列商标信息及注册证;3、申请人“解放”汽车参展照片及报道;4、申请人驰名商标信息及认驰文件、公证书;5、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信息;6、长春一汽实业德奥原装备件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其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信息;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登记信息;8、相关异议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生产需要购买的LOGO设计,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购买凭证;2、微信视频号里设计公司的车标设计展示截图;3、抖音平台里车标设计展示截图;4、微信视频号里搜索“车标设计”里的LOGO-8090文创里的设计展示截图;5、被申请人商标使用部分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1999年1月5日商标监(1999)11号文件认定第384992号、第532742号图形商标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第一汽车及图 商标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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