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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5091号“那些花儿 Those flower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8:49关于第5765091号“那些花儿 Those flower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09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那些花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红)
申请人因第5765091号“那些花儿 Those flo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893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李红为石家庄市那些花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其名下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并开设多家“那些花儿”鲜花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石家庄市那些花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那些花儿”门店在大众点评网的评价信息截图;3、“那些花儿”门店照片;4、相关合同、发票及查验记录;5、百度百科对“永生花”的介绍;6、另案撤销申请的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红于2006年12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200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20日。该商标于2023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石家庄市那些花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未加工木材”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部分合同上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及“鲜切花”、“永生花”相关产品,对应发票上显示了“花卉*鲜花”、“花卉*永生花”等,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证据中的大众点评网评价截图、门店照片、其他合同及发票等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自然花”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自然花;植物;装饰用干植物;植物园鲜草本植物;花粉(原材料)”商品与“自然花”相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木材”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然花;植物;装饰用干植物;植物园鲜草本植物;花粉(原材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