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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7424号“云基智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2: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57号
申请人: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基智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62567424号“云基智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8143839号“云智慧”商标、第36708152号“云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软件维护;4.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5.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6.计算机软件咨询;7.网络服务器出租;8.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全部4220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学;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工程绘图;地质勘测;土地测量;地质研究;测量;建筑学咨询;地质勘探;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制图”服务项目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项目上,当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云基智慧”与引证商标一、二“云智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云基智慧 商标 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