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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70407号“阿斯克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8: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2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永德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15670407号“阿斯克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爱世克私”、“ASICS”商标及商号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465号“ASICS”商标、第623187号“ASICS及图”商标、第5875794号“ASICS及图”商标、第176295号“愛世克私”商标、第1549259号“爱世克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爱世克私”、“ASICS”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恶意摹仿和翻译。四、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且部分商标系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介绍、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
2、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列表;
3、申请人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亚瑟士”、“ASICS”商标信息及部分注册证打印件;
4、申请人自营店铺统计表、店铺相关资料;
5、申请人中国子公司2008年、2012年授权开设销售专柜授权书;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7、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及产品获得荣誉;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9、行政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本案争议商标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单号为XE18768183231挂号信向我局提交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故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日期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尚处5年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由外文“asics”构成,引证商标二、三由外文“asics”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四由中文“愛世克私”构成,引证商标五由中文“爱世克私”构成,其中“愛世克私”、“爱世克私”和“asics”均非固有中、英文字典词汇,显著性较强。争议商标由中文“阿斯克斯”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爱世克私”、“ASICS”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造成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阿斯克斯”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商号“爱世克私”、“ASICS”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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