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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6827号“E:N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88号
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6827号“E:N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844156号“ENN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工艺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汽车类商品上已经注册了“e:”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经过使用显著性得以增强。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冒号在英文中的用法、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意见、百度检索资料、宣传合同、有关报道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ENP”表示用非电镀(化学)的工艺方法,在零部件表面沉镀出十分均匀、光亮、坚硬的镍磷硼合金镀层的先进表面处理工艺,将其进行简单设计后注册使用在车身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工艺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申请人及其“e:N”、“e:NS”等电动汽车发布的有关资料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E:NP 商标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