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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2242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7:07关于第4312242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00号
申请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一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43122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论坛活动、书籍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图形商标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将图形商标使用在书籍、书包、论坛等商品及活动上,与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将图形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仙芝竹尖峨眉高山绿茶 商标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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