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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12650号“仙芝竹尖峨眉高山绿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7:15关于第56912650号“仙芝竹尖峨眉高山绿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27号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仙芝竹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6912650号“仙芝竹尖峨眉高山绿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63298号“竹叶青 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第46863871号“竹叶青峨眉高山绿茶”商标、第61904195号“竹叶青 峨眉高山绿茶 ZHUYEQING TE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都是四川省内的茶叶生产企业,被申请人对“竹叶青”茶叶的知名度知晓,仍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以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据;
2、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领导视察照片;
5、申请人“竹叶青”品牌产品所获荣誉;
6、“竹叶青”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7、广告合同;
8、相关裁定书;
9、产品图片、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6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审公告,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适用该规定的条件之一为,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代理、代表关系以及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仙芝竹尖峨眉高山绿茶 商标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