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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60585号“小美汀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7: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40号
申请人: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喻丽荣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对第53260585号“小美汀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3282000号“小奥汀”商标、第24973278号“小奥汀”商标、第40217683号“小奥汀”商标、第45065123号“小奥汀LITTLE ONDINE”商标、第40214221号“LITTLE OND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多数处于待售状态,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并非出于正当的商业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商标的介绍信息;2、被申请人商标的出售页面;3、被申请人商标的转让公告;4、申请人网站信息;5、“小奥汀”产品的网络销售页面;6、申请人的推广宣传合同;7、申请人签订的品牌联名协议;8、相关媒体报道;9、类似情况的商标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9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各商标之间关联性较弱,申请注册时间为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1月26日,时间较为集中,涉及类别包括第3类、第5类、第7类、第8类等20余个商品及服务类别。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商品的制作原料、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使用并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0余件商标注册信息,各商标之间关联性较弱,申请注册时间较为集中,商标涉及20余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且,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标售卖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相关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注册商标的恶意,以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类不正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宜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另,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故,本案不再对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小美汀及图 商标 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