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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97414号“SANYIJIAN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3:24关于第38697414号“SANYIJIAN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11号
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盛迪奥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38697414号“SANYIJIAN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ANY”、“三一”系列商标作为核心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和推广,已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SANY”、“三一”及对应的图形通常组合一起使用,三者形成对应关系,均指向申请人。
二、争议商标与第37042911号“S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第1550867号“S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其在明知“SANY”商标的情况下,多次仿冒“SANY”、“三一”系列商标,以及“易初明通卡特”、“郑宇重工”、“山河重工”等行业内知名品牌,并在抖音等平台销售争议商标指定的相关产品,其行为难谓善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申请人对“SANYGROUP.COM”享有在先域名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SANY”系列商标近似,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被申请人故意抄袭、仿冒申请人核心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
2、申请人旗下商标获得受保护记录;
3、三一重工产品图片及商标使用的部分示例;
4、申请人2014-2020年企业年报(含审计报告);
5、广告投放情况、媒体宣传报道、三一重工社会责任报告;
6、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及海外维权情况;
7、申请人维权成功裁定、其他在先参考案例;
8、商标局打击恶意注册申请的文件;
9、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证明;
10、被申请人恶意性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制动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制动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路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关联关系证明》可以证明其为引证商标二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引证该商标的主体资格。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3件商标,包括“三一建机”、“雪弗龙”、“威马”等商标,其中第28056468号“RDVOIVO”商标、第32874648号“ISANY”商标、第33751565号“RDVOIVO”商标、第27950963号“山河重工”商标、第38701259号“SANYIJIANJI”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情形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防污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冻剂;制动液”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玻璃防污剂”商品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冻剂;制动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宣告争议商标在“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剂;制动液;刹车液;动力转向液;传动液;液压循环用传动液;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起动液”商品上的注册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再评述。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另外,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防污剂”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挖掘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玻璃防污剂”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域名在先使用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案件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3件商标,其中包含“三一建机”、“威马”、“雪弗龙”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此外,虽然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第3344006号、第10279769号商标,但未提出明确主张和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SANYIJIANJI 商标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