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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56568号“長貴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3: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63号
申请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郑加索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51756568号“長貴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4564号“长康”商标、第1243228号“长康及图”商标、第4674470号“长康及图”商标、第5210559号“长康CHEER COME100%及图”商标、第7693738号“长康CHEER COME及图”商标、第7764959号“长年康”商标、第5273492号“长康铺子”商标、第16502999号“长康CHANACOM及图”商标、第11496383号“长生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案件亦得到支持。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长康”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驰名商标批复、所获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维权证据;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没有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达到驰名程度的有效证据。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九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特定主体间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長貴康 商标 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