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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88638号“JOYONGD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0: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27号
申请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九阳电器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桂洲大道西号新幸福领汇家园座层号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53588638号“JOYONGD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1922578号“JOYOUNG”商标、第20899782号“JOYOUNG”商标、第9916506号“JOYOUNG”商标、第5247933号“九阳 JOYOUNG”商标、第5205566号“九阳 J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具有一贯抄袭申请人“九阳 JOYOUNG”品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用将误导相关公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官网、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简介、获得荣誉、相关证书、媒体报道、判决书、维权情况、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推广销售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维权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电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JOYONGDQ”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部分“JOYOU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