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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95382号“上望宁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0: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02号
申请人: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35795382号“上望宁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宁红”商标和字号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6961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第5720275号“宁红”商标、第19885866号“宁红”商标、第22479849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第22639819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第29975107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相关图片资料;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江西众品奇茗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10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上望宁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上望宁红”与申请人的字号“宁红”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字号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上望宁红 商标 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