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36838号“雁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40号
申请人:青岛鲸狮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6838号“雁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48281号“归雁堂”商标、第66274688号“雁归源”商标、第15417011号“雁归泉”商标、第32695133号“雁归湖”商标、第60068646号“雁归湖”商标、第62124292号“雁归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雁归”二字,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雁归 商标 青岛鲸狮啤酒有限公司